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指南
一、备案条件
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应事先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质,备案范围应包括肠衣产品。
申请企业必须满足《进境肠衣类产品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进境肠衣类加工、存放单位申请表;
2.厂区平面示意图(应注明卫生防疫设施分布情况)及车间平面图;
3.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工艺流程图中温度、时间、PH值、化学试剂的类型、浓度以及使用的有关设备等与卫生防疫工作有关的项目情况);
4.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组长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企业主要管理者担任);
5.卫生防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境肠衣类产品运输、存放、加工过程中的防疫消毒措施,工人的劳动防护措施,防虫、灭鼠措施,固型废弃物的处理措施,污水处理措施,包装物的消毒措施等);
6.直接接触进境肠衣类产品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
7.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8.彩色图片(包括大门、厂区或库区全景,车间和专用仓库内外景,各加工工序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防疫消毒设施,外包装和废弃物及污水的处理设施等)。
申请企业重点关注
1.企业的实际加工、存放能力能够满足申请数量、品种的要求;
2.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防控制度并有效实施。
三、办理流程
1.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2.海关对申请企业组织评审。
3.获得备案的企业名单将在总署网站上公布。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防疫卫生条件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变更申请表》,向隶属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1个月不申请变更的取消其定点厂加工、存放备案。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需重新申请备案:
1、企业需增加年加工、存放能力,更改或增加加工、存放产品种类的;
2、连续2年未加工、存放进境肠衣的;
3、异地搬迁、改扩建的。
四、后续管理
海关每年对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实施至少1次定期监管,不能持续达到进境肠衣类产品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海关根据情节轻重建议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附件
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1.一般条件
1.1企业地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场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
1.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生产区的出入口通道须建有与门同宽、3米长的消毒槽(垫),车辆需经此进出。
1.3企业须建有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组长,仓库、加工车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负责组织日常的防疫消毒工作。
1.4企业须有可供追溯的产品入出库及加工的有关单证、统计材料等。
1.5企业须有满足需要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器械,以及满足防疫消毒要求的场所。
1.6企业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明文件。
2.存放条件
2.1进境肠衣类产品须用专库存放,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标记。
2.2仓库有可供查核的肠衣类产品入出库的详细记录。
2.3仓库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2.4拟用于保存冷冻肠衣的存储库库房温度应达到-18℃以下;其它肠衣应在适宜的温度下储存。
3.加工车间条件
3.1车间门口应设有与门同宽、至少长度1.5米的消毒槽(垫),并有洗手消毒池。
3.2加工车间应有更衣室,并配有消毒设施,更衣室应有足够数量的更衣柜或挂钩,地面保持清洁,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3.3加工车间须有专门的防疫制度并公布上墙。
3.4加工车间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3.5加工工艺须符合兽医卫生条件。
4.工作人员条件
4.1工作人员进出仓库和加工车间前,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并经消毒槽(垫)进出。
4.2工作人员不得携带食品至仓库、加工车间,不允许穿戴防护用品到仓库或加工车间以外的场所。
4.3所有直接接触肠衣的人员都要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一次。
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4.4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加工车间工作。
5.其它条件
5.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废弃物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有效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5.2进境肠衣类产品的外包装要集中销毁或有效消毒。
5.3企业须对加工、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被污染的场地、加工器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5.4所有进境肠衣不得用于肠衣生产加工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