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贸易知多少(木材篇)
01.变化情况
目前CITES缔约国大会3年举办一次,随着全球野生树木资源的不断减少,CITES公约管控濒危木材的濒危木材范围也越来越广,3个附录下的管制树种从2004年的100种增加到了2016年的495种。
2013年第16届CITES缔约国大会在泰国-曼谷召开,附录Ⅱ新增了48种黄檀属和84种柿属树种(马达加斯加种群)等。
2016年第17届缔约国大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此次附录再次大规模扩张,管制种类提升了1倍左右:
1、所有黄檀属树种(约300种左右)列入附录Ⅱ。
2、三种古夷苏木(德米古夷苏木、佩莱古夷苏木、特氏古夷苏木,俗称:大巴花)列入附录Ⅱ。
3、刺猬紫檀(市场俗称亚花梨)从附录Ⅲ升级至附录Ⅱ。
02.常见种类
03.常见问题
1.我想从国外进口木材,不知是否属于濒危,在进口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书?
答:建议将样品递送给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定木材的具体树种。根据HS编码对照《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简称:商品目录),如在商品目录内且为CITES公约管制树种则需办理《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如在商品目录但不属于CITES公约管制,则需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此外,对于列入CITES管制的物种商品,如遇到其对应的商品目录没有EF监管条件的,也需依法向海关提供《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
2.《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可以在木材进境之后再办理吗?
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3.进口附录Ⅲ所列的木材,我国是如何管控的?
答:我国实行了比 CITES要求更为严格的濒危物种管控方式,所有附录Ⅲ所列的物种,进口时均应向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申请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也可称:进口许可证)。
4.东南亚进口的大叶桃花心人工林是否需要办理《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答:大叶桃花心木Swietenia macrophylla(新热带种群)列入附录Ⅱ,由于该物种在全世界许多热带均有人工引种,并有国际商业贸易,例如印尼、菲律宾出口的大叶桃花心木,这种虽然被列入附录但又属于豁免范畴的,应向国家濒管办申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同样,对于物种本身列入 CITES附录的,在进出口监管时还应根据其具体的货物类型看是否具备公约豁免条件,满足豁免的,按要求办理物种证明。
主要涉及的3种许可证明
04.附录树种
目前,CITES公约所包含的树种共有495种,其中附录Ⅰ有7种、附录Ⅱ有478种、附录Ⅲ有10种。
特别提醒
中国切实履行CITES,既是国家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