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二:实施机构
海关总署
三:法定办结时限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四:承诺办结时限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五:结果名称
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编号并上网公布备案名单或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六:申请材料
备案采取互联网申请方式,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eciq.cn提交电子《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申请表》。
七: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八:审查标准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提供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海关总署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
九:通办范围
全国
十: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