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水产品)备案
A: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
五、《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
B:结果名称
审核结果通知书
C:申请材料
1.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复印件;
4.养殖场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5.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6.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7.养殖水质检测报告,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8.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9.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10.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11.养殖场与拟供货加工厂的供货协议原件,加工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12.由拟供货加工厂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养殖场委托加工厂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办理流程
(一)养殖场向所在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二)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E: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F:审查标准
1.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拟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
2.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的养殖场可申请备案;
3.养殖场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5号令)要求
G:通办范围
养殖场所在地
H:办理地点
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