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关通关介绍
澳大利亚海关简介
澳大利亚海关是澳大利亚联邦最早设立的政府机构之一,总部设在堪培拉。澳大利亚宪法第86章明确规定:海关为公共职能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性的措施和管理,严厉惩罚违法者,同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促进商贸的发展。
澳大利亚海关署有以下职能:(1) 除对人员、货物、运输工具及邮件等的监管外,还代表其他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实施边境管理,如卫生检疫、动物保护、文物保护、商标保护及移民事宜等;(2) 实施联邦政府的部分推动工业发展的措施,如关税、配额、补贴、出口激励措施等;(3) 征收关税、部分销售税、间接税及其他有关税费,对违法者进行起诉;(4) 向澳大利亚统计局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材料。
2008年12月4日,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澳大利亚海关署更名为“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赋予澳大利亚海关更多边境保卫职权,包括协调边境情报的搜集并对情报进行分析,协调监管、监视和水上行动,进行国际合作,打击海上偷渡。职权增强后,澳大利亚海关通过统一的监管和一点问责制,可以应对复杂的边境保卫方面的挑战。
更名后有一个过渡期,部分职责、职能和资源从澳大利亚移民部转至海关与边境保卫局。
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负责管理澳大利亚边境的安全。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致力于与其他政府机构(特别是联邦警察、检验检疫局、移民部和国防部)和国际组织一起,打击边境上非法货物和人员的流动。
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总部位于首都堪培拉,全国工作人员和海外派驻人员共计5500人,拥有海上巡逻舰队,并与两家空中监管服务提供商签约,使用其飞行设施进行海上监视与行动。
拦截非法毒品和火器,保护澳大利亚民众安全,是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的一项重要任务。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运用多种技能(包括情报分析、计算机系统分析、工作犬和各种其他技术),确定高风险的飞机、船舶、货物、邮递物品和旅客。
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服务的客户包括澳大利亚民众、政府、商界、旅客和其他政府机构。
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设一名局长(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三名副署长(Deputy 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主要有三大职能:
- 促进旅客快速通关和贸易便利
- 边境执法
- 征税
澳大利亚ICS系统
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一体化货物通关系统”(Integrated Cargo System,简称ICS)是用于处理进口和出口运输工具申报和报关单申报的电子通关系统。该系统将海关与出口商(或其代理)、仓库和货栈经营者、集货人、货代、航空公司、船公司、许可证签发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如澳大利亚统计局ABS,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联网,提供以下功能:
1.自动化进出口申报;
2.免除了让企业交验纸质许可证件的需要;
3.加快和简化了进出口海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的处理;
4.加强了海关监控高风险进出口货物能力,同时又保证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通关顺畅;
5.向ABS及时传输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卫局在伦敦、曼谷、北京、布鲁塞尔、雅加达、东京和华盛顿设有代表处。
澳大利亚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一、进口
进口货物报关分为两个阶段。
(一)一阶段申报
一阶段申报应在货物实际抵达澳大利亚之前进行。申报内容包括运输方式和航程的详细信息、货物信息、预计抵达澳大利亚时间等。提前申报这些信息可以让澳大利亚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实现提前风险分析,加快验放速度。
所有货物的一阶段申报均须通过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一体化货物通关系统”(ICS)进行。过境货物和转口货物也须以电子方式向海关申报。货物信息可在货物抵达口岸前“随有随报”,提交ICS系统。该系统接到各种申报信息后会在需要处理时按顺序处理(保税搬运申请例外,须在相关货物报告提交后方可提出)。
这种“早申报、早跟踪”模式可使申报人尽早申报货物,尽早实现对货物运输和申报受理状态的跟踪,对货物何时放行做到心中有数,并加快通关放行速度。
状态跟踪主要分三个阶段:“货物运抵前报告”提交后;“货物报告”风险分析结束后;3.进口货物运输工具驶离最后一个海外港口后。
1.海运货物申报
第一份海运货物申报文件是“货物运抵前报告”(Impending Arrival Report,简称IAR),之后是“货物清单报告”(Cargo List Report,简称CLR)和“海运货物报告”(Sea Cargo Report,简称SCR)。上述报告必须在货物抵达第一个澳大利亚港口之前提交。
货物抵达每个澳大利亚港口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Actual Arrival Report,简称AAR)。
所有从船上卸下的海运货物均须有卸货报告。海运货物卸货报告有两种格式:
- 集装箱货物由货物码头运营商(Cargo Terminal Operator,简称CTO)提交“分期卸货报告”(Progressive Discharge Report,简称PDR);
- 大宗和散装货物提交“海运货物卸货报告”(Sea Cargo Outturn Report)。
海运货物从船上卸货后即可放行(必要时需办理缴税、验放手续后方可放行)、进行保税转口运输或拆箱。 保税搬运申请(Underbond Movement Request,简称UBMR)必须在放行前提出。
货物抵达码头或货栈后也需提交卸货报告,以解除搬运担保,又称“收货方卸货报告”。
上述单证、文件申报时限和申报人等要求列表如下:
单证、文件 | 份数 | 负责人 | 申报时限 | 申报人 |
货物运抵前报告 | 一次航程一份报告 | 船舶经营者 | 抵达澳大利亚前,提前96小时至10天 | 船舶经营者、其主要代理人或港务局 |
海运货物报告 | 一份提单一份报告 | 货物报告人 | 抵达澳大利亚前,至少提前48小时 | 货物报告人、其代理人或港务局 |
运抵报告 | 一个港口一份报告 | 船舶经营者 | 抵达港口后24小时内或港口给与清关许可前24小时内(以日期靠前者为准) | 船舶经营者、其主要代理人或港务局 |
卸货报告 | 一个港口一份报告 |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 | 卸货后5天内 |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或港务局 |
分期卸货报告 |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 | 集装箱货物开始卸货后3个小时内,之后每3个小时报告一次,直至卸货完毕 |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或港务局 | |
保税搬运申请 | 每保税搬运一次提交一份申请 | 任何与货物相关方 | 相关“海运货物报告”提交后、货物搬运至另一个码头或货栈之前 | 货物相关方或港务局 |
收货方卸货报告(集装箱货物) |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一方 | 打开包装后24小时内,或未打开包装情况下货物搬运至CTO/货栈后24小时内 |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一方或港务局 | |
收货方卸货报告(散装货物) |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的货栈、货物码头运营商或搬运工 | 卸货后第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 | 货栈、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或港务局 |
备注:
(1)在澳大利亚距离较近港口之间运输的货物申报时限更短;
(2)“货物报告人”指将货物组织运输至澳大利亚者,包括船舶经营者、集装箱货位租赁人和货代;
(3)如航程短于48小时,上述报告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中选择较短的一个申报;
(4)“与货物相关方”指船舶经营者、船舶经营者的主要代理人、货物的目前保管人或下一保管人(搬运工或货栈)、货物报告人、经授权的报关代理(仅转口时)。
上述报告提交后,将与ICS系统已收到的相关报告自动建立关联。可建立关联的域包括:船名和航次、抵达前最后一个海外港口及驶离该港口日期和时间、入境港口、负责第一时间接收船舶卸下货物的一方。
2.空运货物申报
第一份空运货物申报文件是“货物运抵前报告”(IAR),之后是“空运货物报告”(Air Cargo Report,简称ACR)。上述报告必须在货物预计抵达第一个澳大利亚机场时间之前提交。
货物抵达每个澳大利亚机场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AAR)。
所有从飞机上卸下的空运货物均须有“空运卸货报告”。一个卸货空港提交一份“空运卸货报告”。
货物从飞机上卸货后即可放行(必要时需办理缴税、验放手续后方可放行)或进行保税搬运。保税搬运申请(UBMR)必须在放行前提出。
货物抵达货运站或货栈后也需提交卸货报告,以解除搬运担保。
上述单证、文件申报时限和申报人等要求列表如下:
单证、文件 | 份数 | 负责人 | 申报时限 | 申报人 |
货物运抵前报告 | 一个航班一份报告 | 飞机营运人 | 抵达澳大利亚前,提前3小时至10天 | 飞机营运人、其代理人或机场当局 |
空海运货物报告 | 一份空运单一份报告 | 货物报告人 | 抵达澳大利亚前,至少提前2小时 | 货物报告人、其代理人或机场当局 |
运抵报告 | 一个机场一份报告 | 飞机营运人或其主要代理人 | 抵达港口后3小时内或机场给与清关许可前3小时内(以日期靠前者为准) | 飞机营运人、其主要代理人或机场当局 |
空运卸货报告 | 一个港口一份报告 | 货运站 | 飞机抵达后24小时内 | 货运站或机场当局 |
保税搬运申请 | 每保税搬运一次提交一份申请 | 任何与货物相关方 | 相关“空运货物报告”提交后、搬运至另一个货运站或货栈之前 | 货物相关方或机场当局 |
收货方卸货报告 |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的货运站、货栈 | 打开包装后24小时内,或未打开包装情况下货物搬运至货运站/货栈后24小时内 |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的货运站、货栈 |
备注:
(1)如飞行时间在3小时内,上述报告应在预计抵达第一个澳大利亚机场时间之前,至少提前1小时提交;
(2)“货物报告人”指将货物组织运输至澳大利亚者,包括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货代;
(3)如飞行时间在2小时内,上述报告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中选择较短的一个申报;
(4)“与货物相关方”指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主要代理人、货物的目前保管人或下一保管人(货运站或货栈)、货物报告人、经授权的报关代理(仅转口时)。
上述报告提交后,将与ICS系统已收到的相关报告自动建立关联。可建立关联的域包括:航班号和抵达日期、抵达前最后一个海外机场及飞离该机场日期和时间、入境空港、负责第一时间接收飞机卸下货物的一方。
(二)二阶段申报(正式报关)
二阶段申报是对运输工具实际所载货物的详细申报,即通常所说的“进口报关单”申报。货物抵达后,进口商或经授权的报关代理使用“完整进口报关单”(Full Import Declaration,简称FID)报关、清关。完税价格超过起征点(详见《1901澳大利亚海关法》第68条)的进口货物均须使用“完整进口报关单”报关。目前起征点为A$1000澳元。
1.申报方式
二阶段申报有三种申报方式:
(1)填制进口报关单(海关B650表格),现场递交海关;
(2)购买电子证书,通过海关互动网站与海关在线交流、申报信息;或
(3)基于您提供的信息,由报关代理为您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B650表格可从海关现场服务窗口获得或从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au)下载。
2.申报人身份证明(Evidence of Identity,简称EOI)
受理申报时,海关将审核申报人身份。
•申请数字证书时需要提供申报人身份证明。
•纸质报关申报人每次向海关递交纸质进口报关单证时均应交验申报人身份证明。
通过报关代理进行申报时,您无需提供申报人身份证明,但我们将审核您委托的报关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报关登记
如欲通过ICS系统报关,您须先在海关登记注册。您可以通过与海关在线交流进行电子注册,或填制登记表格(海关B319表格),现场递交海关。
如您拥有ABN或ABN/CAC号码,您的信息录入ICS系统后,该号码将成为您的身份识别号码。如您没有ABN和ABN/CAC号码,海关将向您发放一个身份识别号码,即通常所说的海关客户身份识别号码(CCID)。当与海关进行信息沟通时,您需使用已注册的ABN、ABN/CAC或CCID号码。
如您的供货商未在澳大利亚海关注册,您需为其注册登记。海关可能要求您核实已提交的信息,您应根据海关要求交验您填制报关单时依据的商业单证(海运提单、空运单、装箱清单等)。根据《澳大利亚1901海关法》第240条的规定,您应当保留与进口报关相关的所有单证,至少保留5年。
4.报关单填制
请您务必如实、正确申报。申报不实、伪瞒报,很有可能面临处罚。
5.服务标准
与纸质报关单相比,海关更优先处理电子申报的进口报关单。
如您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将代您把申报信息录入海关电子系统。
在收到您提交的全面、准确的进口报关单后,我们将争取在下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告知您货物是否可以放行,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信息,是否需要查验等。
如您的货物和申报满足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海关将尽量在收到您缴纳的税费后30分钟内通知货主提货。
二、出口
出口货物装船或装机离境之前,必须向海关申报。
(一)申报人
对申报人要求与进口相同。
(二)申报形式
绝大多数出口报关单通过ICS系统进行电子申报。有时企业会递交纸质出口报关单,由海关录入ICS系统。
(三)出口报关单需申报的信息
出口报关单申报信息包括:
1.申报人、申报人为货物编制的唯一编号;
2.出口商(发货人)和收货人;
3.装货港/装货机场、卸货港/卸货机场、目的国;
4.计划出口日期(电子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中的计划出口日期不得早于报关单提交日当日);
5.货物品名、描述、归类(请使用《澳大利亚出口商品协调归类编码》进行归类)、离岸价格、数量;及
6.许可证要求(对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货物,需在出口报关单中填写详细信息)。
(四)出口管制
澳大利亚海关对部分货物实行出口管制。澳大利亚禁止出口类货物分为四种:完全禁止类(受保护野生动物、部分文物、部分武器和其他危险品)、特定情形下禁止类、仅针对个别地方禁止类、禁止出口但满足规定条件后(如取得许可证主管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可以出口类。
澳大利亚海关出口监管制度分为三个层次:
1.电子风险管理
ICS系统基于预先设定的出口风险参数对所有出口报关单进行风险筛查。大多数报关单风险值为“低”,出口不受阻碍。
2.单证审核和货物查验
对系统提示为“高风险”的货物,海关将要求申报人提供进一步信息,查看纸质商业单证,或对货物进行查验,确保单货相符。
3.后续稽查
货物放行出口后,少部分出口货物需要接受后续稽查,由海关核查出口报关单申报是否准确、全面。后续稽查是海关出口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极个别获得特许的情形外,在货物出口信息录入ICS系统、海关同意出口之前,货物不能装船或装机,直至海关发出放行指令。
澳大利亚海关网址
澳大利亚海关(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