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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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为实施依据。 

二:受理机构

(一)各直属海关: 

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2.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 

3.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4.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5.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6.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7.出境粮食加工、仓储企业; 

8.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二)各隶属海关: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2.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3.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

三: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四: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五: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场(仓)平面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3)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4)水质检测报告; 

(5)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6)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说明材料; 

(7)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4.出境粮食加工、仓储企业 

(1)出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溯源管理体系说明; 

(4)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包括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具有对虫、鼠、鸟等的防疫措施及能力)。 

5.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厂布局示意图、检测实验室平面图、以及主要生产加工区域、除害处理设施的照片; 

(3)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员及企业实验室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及相应资质、资格证件。 

6.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出境水果果园: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出境水果包装厂: 

(1)《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2)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3)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7.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出境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加工情况的说明材料。 

8.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 

(4)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9.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随附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1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二)变更申请。 

1. 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三)延续申请。 

企业延期申请书。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企业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当一并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八:办理形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九:审查标准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 

(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只应栓养; 

(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 

(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册; 

(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 

(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入场隔离检疫区为专用或兼用检疫圈舍,距离育肥区至少50米; 

(9)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①与门同宽、长2-3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②淋浴室或更衣室; 

③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0)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1)育肥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卫生标准; 

(12)场区内具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3)生产区内不得有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住; 

(14)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三)供港澳活牛中转仓。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中转仓周围设有围墙,内设用实心墙相互隔离并编有顺序号(1号圈、2号圈……)的圈舍,用于隔离来自不同注册育肥场的牛; 

(3)设有以中转仓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配备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中转仓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出入仓登记制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仓内清洁卫生;中转仓大门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7)中转仓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8)具有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死畜、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9)中转仓内不得饲养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养; 

(10)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四)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1.存栏3万只以上; 

2.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2)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 

(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 

(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 

(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五)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制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七)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8.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9.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八)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8.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九)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9.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0.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11.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2.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3.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十一)出境粮食加工仓储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粮食仓储经营的资格。 

2.仓储区域布局合理,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具有足够的粮食储存库房和场地,库场地面平整、无积水,货场应硬化,无裸露土地面。 

3.在装卸、验收、储存、出口等全过程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仓储企业的各台帐记录应清晰完整,能准确反映出入库粮食物流信息及在储粮食信息,具备追溯性。台帐在粮食出库后保存期限至少2年。 

4.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控体系,制定有害生物监测计划及储存库场防疫措施(如垛位间隔距离、场地卫生、防虫计划、防虫设施等),保留监测记录;制定有效的防鼠计划,储存库场及周围应当具备防鼠、灭鼠设施,保留防鼠记录;具有必要的防鸟设施。 

5.制定仓储粮食检疫处理计划,出现疫情时应及时上报海关,在海关的监管下由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部门进行除害处理,并做好除害处理记录。 

6.建立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储存期间及出入库时发现的撒漏、水湿、发霉、污染、掺伪、虫害等情况,能及时通知货主、妥善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海关报告,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有问题的货物码入垛内或出库。 

7.仓储粮食应集中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并以标牌示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发站、发货人、收货人、车号、批号、垛位号及入库日期等。不同货物不得混杂堆放。 

8.应具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粮食检验检疫实验室,实验室具备品质、安全卫生常规项目检验能力及常见仓储害虫检疫鉴定能力。 

9.配备满足需要的仓库保管员和实验室检验员。经过海关培训并考核合格,能熟练完成仓储管理、疫情监控及实验室检测及检疫鉴定工作。 

出口粮食中转、暂存库房、场地、货运堆场等设施的所属企业,应符合以上2、4、5、6、7条要求。 

(十二)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1.种植基地要求: 

(1)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2)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4)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6)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7)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8)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9)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10)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十三)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1.果园申请条件: 

(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包装厂申请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十四)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出境烟叶加工企业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烟叶及其副产品经营的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加工过程产品质量控制记录,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3)了解原料烟叶产地、种植期间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并对原料烟种植安全卫生管理提出要求,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4)具有完善的厂区及周边有害生物监测体系,监测人员应经过海关培训,监测设施齐备,具有监测计划、监测记录及检疫处理预案等。 

(5)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应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6)产品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 

(7)具有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至成品出口后2年。进货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等级、数重量、批次号、来源地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除害处理时间、药剂及浓度等,销售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等级、数量、批次号、进口国家或地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加工时间、出口时间、除害处理时间、药剂及浓度等。在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的外包装和厂检合格单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编号,完善溯源记录。 

(8)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出境烟叶仓储企业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烟叶及其副产品经营的资格。 

(2)仓储场地应保持整洁、仓库密闭情况良好,检疫处理场所和设施等应符合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3)国内销售烟草、出口烟草应分区分仓存放,出口烟草按种类堆垛整齐,并注明检验检疫批次号、数重量、生产厂、等级、生产年份,对已加工的烟草和未加工的烟草应分仓仓储。 

(4)建立烟草仓储害虫监控体系,监测人员应经过海关培训,监测设施齐备,具有监测计划、监测记录及检疫处理预案等,定期将本单位仓储的虫情发生情况及所采取的防疫处理措施上报当地海关。 

(5)仓库能够进行温、湿度监测与控制,仓库温湿度数据能够记录,确保适应烟叶及其副产品储存安全的温度和湿度,必要时采取降温、排湿措施。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3.出口烟叶中转、暂存场所申请条件 

(1)仓储场地应保持整洁,具有防雨、防潮、防虫设施。 

(2)出口烟草应按种类、检验检疫批次号分别堆码、堆垛整齐。 

(3)具有有效的烟草仓储害虫监测措施,监测记录和检疫处理预案。 

(4)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十五)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5.配备经海关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十六)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十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1.热处理条件及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2.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3.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4.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海关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5.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Author Sino SCS
中品供应链-Sino Supply Chain Service